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工程改善
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必須就建築物的構造與設備安全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實施檢查簽證,並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申報。未依規定申報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者,處新台幣 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得連續處罰,罰款後未申報者,得以斷水斷電或強制拆除。若因公共安全意外致人死傷者,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需負半年至七年之刑責,並得科以新台幣50萬到500萬元之罰金。 祐昕能幫您達成:
─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 |
─ | 廠房變更時建築物公共安全評估、規劃 |
─ | 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評估及施工 |
─ | 防火塗料施工及銷售 |
─ | 其他建安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