祐昕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環境監測

作業環境監測

實施作業環境監測的重要性

為確保勞工生命安全及健康保障,以監測分析於正常工作環境狀態下,長期暴露是否會危及勞工身體健康為目標,進而依監測分析出來的數值,實施工程改善,提供勞工較佳的工作環境。

環境監測可以知道現場實際暴露狀況,可以監測出來的數值去評估判斷是否為高暴露危害,可以增加公司內部危害暴露評估的依據之一,也可以評估該現場是否需要增加改善設備、防護器具…等等的安全健康危害防護等設備或管理層面的依據,預防工作者產生職業病的潛在危害。

作業環境監測項目週期一覽表

項目種類監測項目監測內容監測週期
化學性因子設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之二氧化碳測定二氧化碳六個月
化學性因子粉塵作業場所第一種粉塵(SIO2 10%以上)、第二種粉塵(SIO2 10%以下)、第三種粉塵(石綿纖維)、第四種粉塵(厭惡性粉塵)六個月
化學性因子製造、處置或使用下列有機溶劑之作業場所三氯甲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化碳、1.2.-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烷、二硫化碳、三氯乙烯、丙酮、異戊醇、異丁醇、異丙醇、乙醚、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乙二醇丁醚、乙二醇甲醚、鄰-二氯苯、二甲苯、甲酚、氯苯、乙酸戊酯、乙酸異戊酯、乙酸異丁酯、乙酸異丙酯、乙酸乙酯、乙酸丙酯、乙酸丁酯、乙酸甲酯、苯乙烯、1.4.二氧陸圜、四氯乙烯、環己醇、環己酮、1-丁醇、2-丁醇、甲苯、二氯甲烷、甲醇、甲基異丁酮、甲基環己醇、甲基環己酮、甲丁酮、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丁酮、二甲基甲醯胺、四氫呋喃、正己烷六個月
化學性因子製造、處置或使用下列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聯苯胺及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β-萘胺及其鹽類、多氯聯苯、五氯酚及其鈉鹽、次乙亞胺、氯乙烯、丙烯腈、氯、氰化氫、溴甲烷、二異氰酸甲苯、碘甲烷、硫化氫、硫酸二甲酯、苯、對-硝基氯苯、氟化氫、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α-萘胺及其鹽類、二甲氧基聯苯胺及其鹽類、鈹及其化合物、石綿、鉻酸及其鹽類、重鉻酸及其鹽類、鎘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錳及其化合物、煤焦油、氰化鉀、氰化鈉、鎳及其化合物、硫酸六個月
化學性因子坑內作業場所坑內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粉塵、二氧化碳之濃度一次以上:(一)礦場地下礦物之試掘、採掘場所。(二)隧道掘削之建設工程之場所。(三)前二目已完工可通行之地下通道。六個月
化學性因子接近煉焦爐或於其上方從事煉焦作業之場所接近煉焦爐或於其上方從事煉焦作業之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溶於苯之煉焦爐生成物之濃度一次以上。六個月
化學性因子鉛、四烷基鉛作業環境鉛作業、四烷基鉛作業場所一年
物理性因子綜合溫度熱指數(WBGT)高溫作業場所,其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值以上:(一)於鍋爐房從事工作之作業場所。(二)處理灼熱鋼鐵或其他金屬塊之壓軋及鍛造之作業場所。(三)鑄造間內處理熔融鋼鐵或其他金屬之作業場所。(四)處理鋼鐵或其他金屬類物料之加熱或熔煉之作業場所。(五)處理搪瓷、玻璃及高溫熔料或操作電石熔爐之作業場所。(六)於蒸汽機車、輪船機房從事工作之作業場所。(七)從事蒸汽操作、燒窯等之作業場所。三個月
物理性因子噪音作業場所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八十五分貝以上之作業場所六個月
其他其他項目照度、水質檢測、空氣污染物檢測、環境空氣品質自動連續測定、環保-周界噪音(含低頻)依各規定

作業環境監測實施流程

作業環境監測實施流程圖(一)作業環境監測實施流程圖(二)

法令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12條

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應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

前項之容許暴露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設置或委託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免經監測機構分析之監測項目,得僱用合格監測人員辦理之。

雇主對於前項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應公開揭示,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實施查核。

前二項之作業場所指定、監測計畫與監測結果揭示、通報、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資格條件、認可、撤銷與廢止、查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作業環境監測辦法

第7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作業場所,雇主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第8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作業場所,雇主應依下列規定,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第9條:前二條作業場所,雇主於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時,應評估其勞工暴露之風險,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應即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未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之罰則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2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其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引起火災、爆炸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並得按次處罰。

雇主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通報之監測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有虛偽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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