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建築物安全檢查申報服務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申報、工程改善服務
依消防法第九條規定,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士)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違反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若因而發生火災致人死傷,業務管理權人需負半年至七年之有期徒刑,並得科以新台幣50萬到50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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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年度檢查及申報
- 消防防護計畫書、防災計畫書製作輔導
- 辦理消防員工組訓
- 辦理防火管理人員初、複訓課程
- 消防設備及儀器規劃、施工
- 消防安全設備定期保養維護、故障維修
- 消防器材銷售
- 防爆電氣器材銷售、規劃、施工
- 公共危險物品改善規劃、施工
- 其他消防相關事宜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工程改善
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必須就建築物的構造與設備安全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實施檢查簽證,並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申報。未依規定申報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者,處新台幣 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得連續處罰,罰款後未申報者,得以斷水斷電或強制拆除。若因公共安全意外致人死傷者,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需負半年至七年之刑責,並得科以新台幣50萬到500萬元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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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
- 廠房變更時建築物公共安全評估、規劃
- 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評估及施工
- 防火塗料施工及銷售
- 其他建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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