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法》第 77 條,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定期檢查簽證並申報。檢查項目包含防火避難設施、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空調風管、燃氣設備等。
未依規定辦理檢查簽證申報者,可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停止其使用;情節重大者甚至可停止供水供電或強制拆除。
消防與建築物安全
依《建築法》第 77 條,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定期檢查簽證並申報。檢查項目包含防火避難設施、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空調風管、燃氣設備等。
未依規定辦理檢查簽證申報者,可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停止其使用;情節重大者甚至可停止供水供電或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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