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第 13 條(112 年修正),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如一定規模的辦公場所、工廠、賣場、旅館、醫療院所、補習班等,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防火管理人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講習訓練合格,並依規定定期接受複訓。消防防護計畫的內容包括自衛消防編組(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等)、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滅火與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等;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或訂定計畫,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有罰鍰處分。
祐昕的消防與建築物安全服務可協助確認場所是否屬應實施防火管理的對象、代訂消防防護計畫並輔導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