祐昕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廠內存放公共危險物品(易燃液體等)有什麼消防法規要求?

消防與建築物安全

依《消防法》第 15 條,公共危險物品(如易燃液體、氧化性固體、易燃固體等六類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安全管理辦法管理;製造、儲存或處理達「管制量」以上的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並應符合設置標準。細部要求規定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常見實務問題是:廠內溶劑、油品、塗料分散存放於各處,加總後已達管制量卻未依規定申報與管理。達管制量一定倍數以上的場所,並應遴用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建議先盤點全廠危險物品的種類與數量、對照管制量計算倍數,再確認場所設置與管理是否合規。

祐昕可協助企業辦理公共危險物品盤點與管制量計算、場所合規性評估,以及與消防機關溝通的申報與改善事宜。

法源依據

法規內容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版本為準;個案適用情形歡迎洽詢祐昕專業顧問。

需要更深入的專業建議?

立即線上預約專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