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1 條,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有危害之虞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內容包括作業方法、進入許可、通風換氣、監測、防護設備、緊急應變等,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及作業勞工依循辦理。
缺氧危險作業另應依《缺氧症預防規則》辦理,包括作業前氧氣濃度測定(氧氣濃度須在 18% 以上)、指派缺氧作業主管、配置救援設備等。局限空間職災一旦發生常伴隨連鎖罹難,事前管制與救援準備缺一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