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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處作業幾公尺以上要做墜落防護?安全帽、安全帶有什麼規定?

危險作業與防護

法規的關鍵門檻是 2 公尺。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4、225 條,雇主對於高度在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置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於高度 2 公尺以上處所進行作業而無法設置工作臺等設備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墜措施。防護的優先順序是先消除高處作業、其次設置工程防護(護欄、工作臺、安全網),最後才是個人防護具。

個人防護方面,設施規則第 281 條規定,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安全帶應注意掛置點(錨點)的強度與位置,營造工地並須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的細部要求。墜落災害長年高居職災死亡類型首位,是勞動檢查的頭號重點。

祐昕代理各式安全帽、安全帶(含背負式安全帶與防墜器)及高處作業防護設備,並可協助營造與廠務單位規劃墜落防護計畫。

法源依據

法規內容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版本為準;個案適用情形歡迎洽詢祐昕專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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