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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性作業造成的肌肉骨骼傷害,雇主有預防義務嗎?

危險作業與防護

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雇主對於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1 條進一步要求,勞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訂定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據以執行。

違反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依職安法第 45 條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人因性危害評估需要專業工具(如 KIM、RULA 等檢核方法),祐昕提供肌肉骨骼(人因性)危害評估的專案輔導。

法源依據

法規內容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版本為準;個案適用情形歡迎洽詢祐昕專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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