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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員工過勞,法規要求雇主做什麼?

勞工健康服務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雇主對於「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措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2 條進一步規定應採取的措施,包括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等,並將執行紀錄留存。

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依勞動部「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據以執行;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過勞議題同時涉及工時管理(勞基法)與健康管理(職安法),是勞檢的重點項目。

祐昕可協助企業建立過負荷預防計畫、以健檢資料與工時紀錄篩選高風險族群,並結合臨場醫師面談落實分級管理。

法源依據

法規內容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版本為準;個案適用情形歡迎洽詢祐昕專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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