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常見監測週期為:設有中央空調之室內作業場所二氧化碳、粉塵作業場所、有機溶劑作業場所、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噪音 85 分貝以上作業場所、鉛作業、四烷基鉛作業等——每 6 個月監測一次以上(鉛及四烷基鉛作業暴露濃度高於或等於容許濃度者,應每 3 個月監測一次以上);高溫作業場所之綜合溫度熱指數(WBGT)——每 3 個月一次。
監測前應訂定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於實施監測 10 日前將監測計畫通報中央主管機關,監測後 45 日內完成結果通報。
作業環境監測
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常見監測週期為:設有中央空調之室內作業場所二氧化碳、粉塵作業場所、有機溶劑作業場所、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噪音 85 分貝以上作業場所、鉛作業、四烷基鉛作業等——每 6 個月監測一次以上(鉛及四烷基鉛作業暴露濃度高於或等於容許濃度者,應每 3 個月監測一次以上);高溫作業場所之綜合溫度熱指數(WBGT)——每 3 個月一次。
監測前應訂定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於實施監測 10 日前將監測計畫通報中央主管機關,監測後 45 日內完成結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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