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2 條第 3 項,雇主對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實施監測;違反者依同法第 43 條處以罰鍰(114 年修正後之條文為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主管機關並得依同法第 49 條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除了避免罰鍰,作業環境監測的真正目的在於掌握勞工暴露實態,做為危害評估與改善的依據,是職業病預防的基礎工作。
作業環境監測
會。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2 條第 3 項,雇主對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實施監測;違反者依同法第 43 條處以罰鍰(114 年修正後之條文為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主管機關並得依同法第 49 條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除了避免罰鍰,作業環境監測的真正目的在於掌握勞工暴露實態,做為危害評估與改善的依據,是職業病預防的基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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