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應於開始操作前,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未依規定取得許可即設置或操作,將面臨罰鍰甚至停工處分。
是否屬於「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須對照環境部公告的行業別與設施規模(如鍋爐、表面塗裝、印刷電路板製程等);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應申請展延,製程或防制設備變更時也須辦理變更許可。
許可申請涉及製程資料、排放量推估與防制設備規格等技術文件。祐昕提供固定污染源許可的新申請、展延與異動代辦服務,協助環安與廠務人員順利取得並維持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