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始得排放;排放並應符合放流水標準。是否適用取決於是否屬公告的「事業」類別及其廢水產生情形。
申請時通常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載明廢水產生來源、水量水質、處理流程與放流口等資訊;營運後排放情形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許可證屆期前應申請展延,並依規定進行定期檢測與申報。
祐昕可協助企業評估水污法的適用性、辦理水措計畫與排放許可的申請、變更與展延,並搭配放流水檢測服務確保持續符合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