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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毒性化學物質需要申請許可嗎?

環保法規申請

要。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運作(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等)經公告列管的毒性化學物質,應依其分類與運作行為,分別向主管機關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始得運作;關注化學物質亦有相應的核可要求。運作並應依規定申報運作紀錄、投保責任保險(達一定規模者)及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常見情境是實驗室或製程使用的溶劑、原料中含有列管毒化物成分而不自知——例如部分有機溶劑、電鍍原料即屬列管物質。建議先以化學品清單比對環境部列管名單,確認是否有應辦而未辦的許可或核可。

祐昕可協助企業盤點毒化物適用情形、辦理許可/登記/核可申請與定期申報,並整合職安法系的化學品管理一併建置。

法源依據

法規內容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版本為準;個案適用情形歡迎洽詢祐昕專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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