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都源自《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4 條,但管制強度不同。「管制性化學品」管制最嚴:除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外,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也就是「先許可、後運作」,須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申請許可並定期更新。
「優先管理化學品」則是備查制:運作達規定條件(如指定之致癌物質、運作量達臨界量之危害物質等)的事業單位,應將運作者資料、化學品運作資料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定期更新,作為主管機關風險分級與後續指定管制的依據。同一化學品可能因運作情形變化,從優先管理升級為管制性。
兩類化學品的判定與申報都透過職安署的化學品報備與許可平台(PRoChem)辦理。祐昕的化學品管理輔導可協助企業判定適用類別、準備申請文件並代辦平台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