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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要在多久內通報?停工後怎麼申請復工?

職安衛管理制度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發生死亡或重傷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重大職災發生後,勞動檢查機構依《勞動檢查法》第 27 條應立即實施檢查,並得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被通知停工之事業單位,須於停工原因消滅(完成改善)後,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復工,經審查同意才能恢復作業。

職災通報時效與復工申請文件的準備,往往在企業最混亂的時刻發生。祐昕可協助企業事前建立職災通報與應變程序,事後協助災害原因分析、改善對策與復工申請文件的準備。

法源依據

法規內容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版本為準;個案適用情形歡迎洽詢祐昕專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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