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 條,事業單位應依其事業類別(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與勞工人數,依附表二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等管理人員;另依同辦法第 2-1 條,規模較大之事業單位並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 100 人以上者,該單位應為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單位)。
簡單來說:事業風險等級越高(第一類事業如製造業、營造業)、勞工人數越多,應設置的管理人員層級與人數就越高,且對「專職」的要求越嚴格。實際應置人員種類與人數,建議直接對照管理辦法附表二確認。
若不確定自身適用的事業類別與設置義務,祐昕可協助盤點法規適用性,並透過附設訓練中心開設的業務主管、管理員(乙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技術士)等課程協助人員取得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