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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發包給承攬商,原事業單位還要負安全衛生責任嗎?

職安衛管理制度

要。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就交付承攬之事業實施風險評估,將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應採取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等評估結果告知承攬人,並於承攬期間使承攬人依評估結果確實執行;承攬人再轉包時亦同。

若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依第 27 條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必要措施: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及協調、工作之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等。第 25 條並明定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雇主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如原事業單位違反職安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災,並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承攬管理是勞動檢查與職災究責的高風險地帶。祐昕可協助建立承攬商管理制度——從危害告知單、協議組織運作、進場管制到施工中巡檢——並納入職安衛管理系統一併運作。

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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