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2 條,下列事業單位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 200 人以上者;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 500 人以上者;三、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四、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符合上述條件的事業單位,應依國家標準 CNS 45001 同等以上規定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未達門檻的企業雖無強制義務,導入 TOSHMS 或 ISO 45001 仍可系統性降低職災風險並提升管理績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