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檢查法》第 26 條,特定高風險的「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條文所列的類型包括: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農藥製造、爆竹煙火及火藥類製造、設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或有害物達規定數量、一定規模以上之營造工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實務上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將其分為甲、乙、丙、丁類,分別適用不同的審查/檢查程序;申請時須檢附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等大量技術文件,且審查合格後仍須定期重新評估申請。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文件的製作門檻高,祐昕具有協助事業單位辦理製程安全評估與審查申請的專案經驗,可提供從文件建置到送審的完整輔導。
